本文目录
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有以下政策: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2、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3、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 4、其他。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并按时足额向其中拨付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除应向开户银行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专用账户需提供证明文件外,还应配合银行的辅助审查工作,提供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因此,如需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版的营业执照正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及经办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明文件。配合银行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还需提供如公司章程等资料,提供受益人信息、实际控制人信息,并签署《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等。申请开户还需提供企业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个人名章。
2、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定。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2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亿人。即农民工人,他们是农业户口,但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工作在城市,为城市的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在某些人心中农民工是贬义的,其实农民工并不一定是户籍在农村但到城市做工的一类人群特殊的群体。拥有农村户籍而在城市打工的人员,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口在农村而在城市工作的中高学历人员,随着中国户籍制度的完善,将不再拥有城镇和农村户口的差别。农民工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同义词,城市发展经济的主力军。人们普遍认为指的就是农民工人,这当然是中国人的说法。在美国没有农民这个称谓,统称为农场工人。从字面上分析,农民工人和农场工人好像差别不大,但是深究起来却是两个千差万别的词语。首先在身份上,农民工人的身份是农民而农场工人的身份是工人;其次在工作上,农民工人做的是城市里的工作而农场工人干的是农场里的活计。社会学家、三农问题评论家艾君认为,在中国实施多年的实行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下,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民工工资的范围包括: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 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许六大专文凭、农村居民,2015年大专毕业后,先后在3家建筑企业当建筑工人,2020年3月被海南徐七建筑公司聘为A工程的项目经理,月薪10000元。2021年2月,海南徐七建筑公司累计拖欠许六6个月的工资未付。问:海南徐七建筑公司拖欠许六的工资,是否属于农民工工资?
(一)不属于农民工工资,因为许六大专毕业,且长期在企业当建筑工人,不属于农民范畴。
(二)属于农民工工资,因为许六为农村居民。
农民工工资应分成两个法律术语来理解,即“农民工”和“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从该规定可见,农民工包含“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和“农村居民”两个要素。
1、“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农民工的首要特征。
因个人雇佣而为个人提供劳动,或者因家庭雇佣而为家庭提供劳动的,不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农民工特征,但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个人)为完成工程而雇佣他人的,如建筑企业和实际施工人的雇员之间符合《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实际施工人的雇员为完成工作而付出的劳动,仍有可能被认定为“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案例索引:(2021)皖0102民初2616号
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因素综合考虑。
农村居民区别与城镇居民,那么如何界定一个人是否为农村居民?
我国建立了户口查询机制,一般情况下,通过户籍系统查询均能确定“农村居民”身份。但是,随着农业户口的取消,农村居民的界限将逐步模糊,将给法院或有关机关的认定带来困难。我认为,认定一个人是否为农村居民,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长期居住在农村?如果长期居住在城镇,户口虽然登记在农村,也不应认定农村居民。
(2)是否为管理人员?如果属于建筑企业或工地的管理人员,付出的是脑力劳动,不需要干体力劳动的,则不应认定为农村居民。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朱正兵系执行经理,不符合农民工身份。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工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因为许六作为项目经理,属于不干体力活的管理人员,因此,海南徐七建筑公司拖欠许六的工资,不应属于农民工工资。
建筑企业对于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管理应注意把握尺度,不应代替实际施工人(个人)管理其雇佣的人员,以免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带来用工风险。